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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11-22 16:18:54 |   作者: 行业新闻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加强和规范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野外站是水利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水平发展需要,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野外科学试验研究、加强科技资源共享的水利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水利部野外站根据区域及流域特色、自身特点以及水利科学技术创新需求,持续开展野外观测试验、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为水利科学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及条件保障,为现代化水利治理管理方案提供前瞻性决策支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长期、连续、稳定的规范化科学观测,积累覆盖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流域的长序列定位观测数据,试验和试点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等,支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

  第四条水利部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事业等单位建设,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优化存量、拓展增量,急用先行、分步推进,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五条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筹集。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结合水利相关资金渠道积极争取给予支持。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水利部野外站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承担。

  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野外站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方案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组织并且开展水利部野外站认定、验收、评估、布局调整等工作;组织拟定水利部野外站观测标准规范及数据开放共享等管理规定。

  水利部机关有关司局是水利部野外站的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职责是参与水利部野外站系统规划和建设布局;对水利部野外站进行业务指导,对其研究方向和内容提出要求,推动观测数据和研究成果在其主管业务工作中的应用;为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等协助管理依托其所属单位建设的水利部野外站,主要职责是落实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所需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水利部野外站的认定、验收、评估、布局调整等工作;按照水利部要求,指导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八条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等为水利部野外站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所属水利部野外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机制,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问题。

  (二)为水利部野外站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在科研项目、仪器设施、科研场所、人才教育培训与团队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强化支持。

  (三)选聘水利部野外站站长,组建水利部野外站学术委员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组织并且开展水利部野外站申请、建设、年度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水利部野外站认定、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主管单位根据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发展方案,分批分阶段开展水利部野外站认定工作。

  (一)面向国家、行业战略需求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符合水利部野外站总体布局要求,具有领域、区域或流域代表性。

  (二)具备满足观测需求的试验场地,配备较为完善的观测试验基础设施。观测试验场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水域)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二十年的土地(水域)使用证明(包括土地或水域租赁合同、租用协议等)。

  (三)具有较高的科学观测和试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并具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试验数据,在本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有能力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科研任务。

  (四)具有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结构符合常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队伍,以及稳定的管理团队。

  (五)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前提下,承诺水利部野外站的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六)依托单位能够为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正常稳定运行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水利部野外站门槛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开展申请工作。水利部直属单位、共建高校、别的行业相关单位等可直接申请;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的所属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任部门推荐申请。

  鼓励依托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建设水利部野外站,共建单位须在资金、人员及相关科技资源方面有实质性投入。

  (二)主管单位会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并且开展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工作,形成评审意见。

  (三)主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水利部野外站认定建议名单,报水利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纳入认定名单的水利部野外站,其依托单位应制定《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实施方案》并报主管单位备案。依托单位须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任务完成后,由依托单位向主管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主管单位组织并且开展验收工作,结果报水利部批准。

  验收通过的,正式认定为水利部野外站;验收未通过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不予认定水利部野外站,且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水利部野外站。

  第十五条依托单位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实现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

  第十六条水利部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一)学术委员会由行业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野外站固定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根据野外站发展需要、成员履职情况等对学术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水利部野外站的发展趋势、观测试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水利部野外站应建设一支结构符合常理、人员稳定的科学研究、技术支撑和日常管理队伍。依托单位应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强化人员教育培训,逐步的提升水利部野外站观测、试验和研究水平。

  第十九条水利部野外站应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

  第二十条水利部野外站应严格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开展观测试验工作,并配备数据资料存储、校核等必需的设施、场所等,确保数据准确和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观测试验数据、科研仪器、试验装置和样品样地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利部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依托水利部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水利部野外站名称。利用水利部野外站观测试验数据、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二十二条水利部野外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具备条件的野外站应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水利部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加强合作交流,共建教学、实习、人才教育培训与科普基地。

  第二十三条水利部野外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

  第二十四条水利部野外站站址调整、名称变更、研究方向和内容调整等重大事项,应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经水利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自行开展水利部野外站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和考核结果报主管单位备案。年度考核重点为水利部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研究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定期对水利部野外站做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评估重点为水利部野外站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及运行管理、支撑水利科学技术创新与服务水利高水平发展的成效等。

  《水利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考核结果是定期评估的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的公正性。水利部野外站应如实准确提供考核评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水利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水利部野外站,在项目申报、业务委托、人才教育培训、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站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定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水利部野外站,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认定为水利部野外站。

  第三十条水利部围绕重大国家战略需求和支撑水利高水平发展需要,结合定期评估结果对水利部野外站认定名单进行动态调整,一直在优化水利部野外站建设布局和组成结构。

  第三十二条在水利部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和水利领域国家秘密、工作秘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及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执行。